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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由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7日由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以下发放点索取:
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窗口(地址: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2.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相关派出所对外接待窗口(具体地址附后 )。
一、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网址为www.police.sh.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指南》发放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市公安局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公安”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主流媒体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3、咨询电话:24023089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上海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下载。
(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窗口地址为福州路185号东小门,受理时间为9:00-11:30,13:30-17:00(周五上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上在线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在线申请 )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为建国中路30号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200025。
(4)传真申请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真至24023093。
3、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法定的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
(4)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流程图。

4、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检索费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政府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
(2)复制费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0.50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0.60元。
3)、磁盘每张3元。
4)、光盘每张2元。
(3)邮寄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4)递送费
按照市场价格计收。
本机关通过其他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并需收费的,需报市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审核同意,可以免除费用。申请免除费用的,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24023456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及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二〇〇八年五月
附件:
1.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点击下载]
2.各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对外接待窗口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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