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作出的编号为1706941945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不服,于 2020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处罚不服。
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30日17时32分许,当事人王靖驾驶牌号为皖xxxxx的小型客车在蕰川公路杨北路南约50米处沿直行车道行驶时,在相邻左转弯车道缓慢行驶时,借机变道驶入,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的”违法行为。据此,我支队执勤民警依法对其做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0日17时32分许,申请人驾驶皖xxxxx的小型客车在蕰川公路杨北路南约50米处行驶过程中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有书证等证据证明。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犯有遇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编号为1706941945号对申请人罚款贰佰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执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应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遇到前方机动车缓慢行驶、排队等候的,应依次排队慢行,保持有序。本案中,申请人行驶的车道系直行车道,申请人在明知其要行驶的左转车道处于排队等候状态,仍然通过先驶入直行车道,待转弯车道缓慢通行时伺机穿插进入,影响了直行及转弯车道的正常通行秩序,该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罚适当,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1706941945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