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刘某对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编号为310113-1701416744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我因急病赶去医院且系虚线正常变道。故我对处罚有异议。
被申请人称:2019年06月21日08时37分许,执勤民警在本区宝杨路同济路路口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Jxxxxx的小型轿车,在宝杨路同济路西约50米处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民警经审查后,遂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经审理查明:2019年06月21日08时37分许,申请人驾驶号牌为鲁J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宝杨路同济路西约50米处时,由直行车道向左变道,穿插进左侧左转弯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中。据此,民警依法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交警的陈述及书证等证据所证实。可予确认。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于2019年06月21日作出了编号为310113-1701416744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申请人驾车至宝杨路同济路西约50米处时,由直行车道向左变道,穿插进左转弯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中。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行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06月21日作出了编号为310113-1701416744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