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方式

公 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23039190
电子邮箱:
地  址:威宁路201号
监 察 室:上海市监察委员会驻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监察室
邮  编:20033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公安局或者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