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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长(长泾)行罚决字〔2024〕00634号
案件名称:
韦*故意伤害案
被处罚人姓名:
韦*
处罚事由:
故意伤害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对韦一持有的碎玻璃、剪刀、自拍杆予以收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处罚日期:
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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