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长(长泾)行罚决字〔2024〕00634号
案件名称: 韦*故意伤害案
被处罚人姓名: 韦*
处罚事由: 故意伤害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对韦一持有的碎玻璃、剪刀、自拍杆予以收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
处罚日期: 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