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沪公(静)复终止字[2021]0621号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天目中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顾闻 职务: 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罚款200元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 一 款第 (一) 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