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静复决字(2022)第001号

时间:2022-08-26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静复决字(2022)第001号
    申请人:张X,女。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丰路566号。负责人:沈建东,职务:所长。
    申请人张X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作出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编号:【2022】52006),要求派出所依法受案,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发现有人在北京西路1220弄X号门口搬走疑似伪基站和数据盘nas的几箱数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当对其举报内容予以受案,并给予受案回执。
    被申请人称:2022年01月16日20时28许,申请人张X在北京西路1220弄X号楼下与人发生纠纷,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了解到,张X认为邻居在搬走疑似伪基站和数据盘nas的几箱数据,故上前拍照取证,与邻居发生争执。经向周边邻居取证并调取监控视频,未发现双方有肢体接触,也未发现其报称的违法行为,要求张X前往派出所作进一步处理。后经调查,认定该案属于纠纷类警情,未作为治安案件受案。
    本局对全案审理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请求江宁路派出所依法给予受案回执的行政复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的申请条件。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申请人张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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