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静复决字(2022)第002号

时间:2022-11-21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静复决字(2022)第002号
    申请人:张某,女,1983年06月08日生。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丰路566号。负责人:沈建东,职务: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作出的编号沪公静(江宁)行终止决字〔2022〕000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沪公静(江宁)行终止决字〔2022〕000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03月13日,顾某、吴某儿子对我故意伤害,限制人身自由、侮辱,将独自1人的限制人身自由在13楼,并且再次虚假告发、诬告、假报警。我被限制在13楼的电梯内,并且被顾炜的儿子强行带到了15楼,不是我要去的1楼人多安全的地方。
    当我抵达1楼安全地方后,顾某和他儿子,2个男人从13楼下到1楼强行要将我用暴力带回到13楼意图殴打。而顾某的老婆吴某在警察面前来临后,对警察虚假告发,指控我监护人、说我贩毒等虚假事实、对我进行诬告、诽谤。
    被申请人称:2022年03月13日下午15时许,张某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报案称:其与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509号1307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纠纷,冲突的另一方叫顾某。2022年03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受理该案件。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张某2022年03月13日与他人肢体冲突中受伤,其伤情未达轻微伤程度。2022年06月30日,因案情复杂,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经调查,因该案没有违法事实的,2022年07月0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编号为沪公静(江宁)行终止决字〔2022〕000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本局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及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具有终止案件调查的法定职权。审查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书证、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了本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03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江宁路派出所直至06月24日才为其制作询问笔录,鉴于该情况并未对申请人的救济权造成实质侵害,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建议被申请人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认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沪公静(江宁)行终止决字〔2022〕0002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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