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公静复决字(2022)第003号

时间:2022-11-21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静复决字(2022)第003号
    申请人:邵某,男,1955年1月25日生。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499号。
    负责人:任根榕    职务:所长
    申请人邵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作出的编号沪公(静)(石二)行终止决字〔2022〕000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作出的编号沪公(静)(石二)行终止决字〔2022〕000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认为调查事实不清,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重新调查,并给予明确的调查结果。
    被申请人称:2022年08月30日11时29分,申请人邵某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报案称:2022年08月30日9时30分许,其在本市静安区南苏州路1393弄1号1401室家中与前妻发生纠纷,门锁被前妻陆某撬坏,门锁价值人民币400元。当日,石门二路派出所受理该案。经派出所调查,2017年11月20日,杨浦法院判决申请人邵某和陆某离婚,上址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判决生效之日起付给陆某房屋折价款300万元。2018年1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邵某上诉,维持原判。截止至案发,申请人未支付折价款。2022年9月1日,石门二路派出所认定本案没有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编号沪公(静)(石二)行终止决字〔2022〕000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执法权限、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邵某、陆某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能够予以证实,可予确认。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沪公(静)(石二)行终止决字〔2022〕0001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认定:维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石门二路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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