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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静(江宁)行罚决字〔2024〕00495号
案件名称:
于*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束牵引带案
被处罚人姓名:
于*
处罚事由:
携带犬只外出未按规定束牵引带
处罚结果:
罚款二十元
处罚依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处罚日期: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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