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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静(南西)行罚决字〔2025〕00087号
案件名称:
张*宝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案
被处罚人姓名:
张*宝
处罚事由:
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吸烟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二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处罚日期:
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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