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静(北站)行罚决字〔2025〕00013号
案件名称: 赵*强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案
被处罚人姓名: 赵*强
处罚事由: 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7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拟对违法嫌疑人赵承强处以行政拘留九日(限制人身自由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期限),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违法嫌疑人赵承强实施了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处罚日期: 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