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0057)

时间:2019-05-13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沪公嘉(法)复决字第57号
    申请人:薛某。
    委托代理人:褚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戬浜派出所,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大治路450号。负责人:相鹏,职务:所长。
    申请人薛小妹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戬浜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处报案称:2017年6月23日19时30分许,嫌疑人张某组织他人在马陆某村XX号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被申请人于当日开具《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但至今未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不服,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接到申请人报案,后经查,申请人报称的相关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复议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1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被申请人在接报后认定申请人所报称的情况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未作处理。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予确认。
    本局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报案的处理不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戬浜派出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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