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申请人 文书编号 办理进展 办案结果 释法说理 决定日期 录入时间
1 李国凤 沪公嘉刑复字【2025】14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4-08 2025-04-10
2 董学胜 沪公嘉刑复字【2025】13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4-08 2025-04-10
3 管乃斌 沪公嘉刑复字【2025】12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4-01 2025-04-01
4 段相微 沪公嘉刑复字【2025】11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3-26 2025-03-27
5 史长辉 沪公嘉刑复字【2025】9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3-17 2025-03-18
6 陈海燕 沪公嘉刑复字【2025】10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3-17 2025-03-18
7 陈贵林 沪公嘉刑复字【2025】7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3-10 2025-03-10
8 兰丹丹 沪公嘉刑复字【2025】6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3-03 2025-03-04
9 张海军 沪公嘉刑复字【2025】4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本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3-02 2025-03-04
10 夏冲冲 沪公嘉刑复字【2024】53号 已受理 维持 经审查,认为根据初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符合立案侦查的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 2025-01-27 202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