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19-05-05 字体: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隆平路719号。法定代表人:黄栋梁。职务:支队长。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隆平路719号。法定代表人:黄栋梁。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31011628015455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根本就没有浏览手机,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19年3月28日15时50分许,申请人周某某驾驶沪牌小型轿车在本区兴塔公路兴塔检查站东约1米处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现场查获,并向其开具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019年4月3日,申请人前往违法审理窗口处理,民警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述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请求依法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经复议查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申请人周某某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于2019年4月3日作出31011628015455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周某某处以行政罚款贰佰元,并于当日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予确认。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具有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审查中,被申请人提供了书证等证据证明2019年3月28日15时50分许,申请人周某某驾驶沪牌小型轿车在本区兴塔公路兴塔检查站东约1米处实施了“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本局认为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
    申请人提出的申辩事由,本机关经核实:案发时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在本区兴塔公路兴塔检查站执勤时,发现申请人驾驶车辆过程中,右手手持手机,左手握方向盘,低头向下正浏览手机被检查站监控抓拍,属“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当场听取了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4月3日,违章审理窗口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向其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人提出的申辩事由于法无据,本局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4月3日作出310116280154559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佰元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二O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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