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王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平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黄栋梁 职务: 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无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第31011617033404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 2019年 10 月 12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其驾驶车牌号为苏E***车辆在松卫南路松金公路口紧跟前方车辆实施左转,其转弯过程中未妨碍到直行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10月10日16时16分许,在松卫南路松金公路西约5米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驾驶牌号为苏E***车辆在松卫南路松金公路口由西向北左转弯(大转弯)行驶,其左转弯的驾驶行为妨碍了车牌号为沪C***车辆由东向西直行,致使沪C***车辆在上述路口明显减速让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视听资料、处罚决定书等 。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王某于2019年10月10日16时16分许,在松卫南路松金公路西约5米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31011617033404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201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