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陈某某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平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蔡福荣 职务: 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31011617083593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于 2021年 1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地面标线允许左转,禁令标志又小,设置在右边,大晚上看不清,路口很多警官,胆子再大也不敢当着你们面违章,请求撤销处罚。
被申请人称: 2020年12月25日18时26分许,申请人陈士根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亭枫公路进罗星路西约22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5日18时26分许,申请人陈士根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本区朱泾镇罗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亭枫公路,待信号灯绿灯放行后左转弯向枫泾方向行驶,当场被被申请人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查处。涉案地点为罗星路亭枫公路十字路口,罗星路近亭枫公路道路适当位置右侧设有禁止机动车左转禁令标志,罗星路北向道路最左侧车道由直行左转导向标识改为直行导向标识,但有油漆脱落暴露原左转标识的客观情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视听资料、处罚决定书等 。
本机关认为, 夜晚行车对驾驶员观察道路交通信号提出更高要求,涉案道路虽有禁止机动车左转禁令标志,但车道导向标识因油漆暴露造成交通信号之间的矛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实应当消除。电子警察违法信息采集与现场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逻辑应为统一。对于交通信号不一致的也无交警指挥的,驾驶员应以标志为主,因此导致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轻微,可以不予处罚。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予以采纳,对其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撤销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310116170835939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2021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