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童某
住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平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黄栋梁 职务: 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的第310116170377721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于 2019年 11 月 25 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 其驾驶牌号为沪B***的机动车在本区杭州湾大道体育场南环路南约500米处无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童某于2019年11月17日18时41分,在本区杭州湾大道体育场南环路南约500米处,有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原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41分,申请人童某驾驶机动车由金山新城高速北出口往杭州湾大道右转时,该路口的右转方向指示灯已经显示为红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视听资料、书证等。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童某于2019年11月17日18时41分,在本区杭州湾大道体育场南环路南约500米处,有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第3101161703777218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