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闵公复终止字[2019]035号
申请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沪闵路4888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曹杰 职务: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 无 联系电话: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