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闵公复决字【2020】244号

时间:2020-12-18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公复决字【2020】244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沪闵路48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959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同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30日12时36分,其驾驶机动车在北翟高架路上行驶时被被申请人认定驶入禁行道路。其认为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禁行车辆,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0年11月30日12时36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H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S26沪常高速入城段南侧后约500米处时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当日,其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2020年11月30日12时36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BH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北翟高架路行驶至S26沪常高速入城段南侧后约500米处时,被被申请人认定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当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律文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载货汽车城市快速路禁止通行措施的通告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每日11时至13时(法定假日除外),本市内环以外的城市快速路(不含内环)允许悬挂本市专段号牌的封闭式载货汽车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6)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规定,封闭货车是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所属机动车为轻型厢式货车,该车类型不属于封闭式载货汽车,因此,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12时36分(周一)驾驶牌号为沪BHXXXX的轻型厢式货车驶入内环以外城市快速路的行为属于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编号为310112170959XXXX对申请人王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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