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闵公复决字[2019]054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沪闵路48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8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240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2019年8月24日,其驾驶机动车途径七莘路沪青平公路左转时,打转向灯等待左转。之后,路口直行信号灯绿灯放行后,其正常进入左转待转区。之后,被申请人认定其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行政处罚。其认为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19年8月24日16时11分,其所属民警在沪青平公路七莘路路口执勤时,发现申请人在等待左转时,未开启左转向灯。当日,其所属民警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壹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沪青平公路为东西走向道路。七莘路为南北走向道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年8月24日16时06分,申请人所属车辆沿七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沪青平公路路口停车线处等待左转,后该车进入左转待转区等待左转,直至该车起步行驶,该车均未开启左转向灯。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本局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机动车向左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提前开启转向灯的目的就是提前向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提示其车辆的行进方向,是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准备左转前,未开启左转向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复议期间,申请人辩称其在停车线处等待左转时已开启左转向灯的理由与事实明显不符,本局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8月24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240XXXX对申请人郑某罚款壹佰圆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