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闵公复决字【2019】057号

时间:2019-09-10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公复决字【2019】057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沪闵路48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213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同年8月20日向我局提出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称其在虚黄线处停车不违法。
被申请人称:2019年8月19日9时42分,其所属民警在龙茗路东兰路南约20米处执勤时,发现申请人在施划有黄色禁停标线的地方停放车辆。当日,其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龙茗路为南北走向道路,东兰路为东西走向道路。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2019年8月19日9时34分20秒,申请人被被申请人查获时,申请人停车处的右侧路缘上施划有黄色禁止停车线,且驾驶人已离开车辆。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三部分道路交通标线5.4.2规定,禁止停车线用以指示禁止路边、停、放车辆。禁止停车线属于禁止标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不得停车。
本局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机动车驾驶人需要停车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者在未设有禁止停车线的路段临时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在设有禁停标线的路段停车。本案中,申请人在设有禁停标线的路段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213XXXX对申请人刘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二○一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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