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闵公复决字【2021】053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闸航路26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171006XXXX的公安交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同年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其驾驶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跃路鲁南路北约40米处浦江万达广场停车场入口时,见地面中线为黄色虚线故向左转弯进入停车场,后被被申请人认定实施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其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当,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1年01月12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J2XXXX的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跃路鲁南路北约40米处浦江万达广场停车场对面时,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当日,其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违法行为发生地为永跃路鲁南路北约40米处,该路段为双向单车道,道路中线处施划有单黄实线,禁止双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使。2021年01月12日14时50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苏J2XXXX的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永跃路鲁南路北约40米处浦江万达广场停车场对面时,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查获。当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当场将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该路段照片显示,单黄实线存在褪色情况,易使人误识别为单黄虚线,该处标线施划未达清晰准确的标准。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跨越的单黄实线存在褪色情况,使其误以为该处为单黄虚线进而跨越进入停车场,不符合交通标线的施划应当清晰醒目的规定,申请人在复议时提出因认为该处为单黄虚线而跨越存在一定合理性,故被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鲁汇派出所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171006XXXX对申请人李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