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行政复议决定书 闵公复决字【2020】193号

时间:2020-10-10 字体: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闵公复决字【2020】193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上海市沪闵路488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767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它有关材料。
申请人称:2020年7月14日,其驾驶机动车沿外环高速行驶至本区道路时,被被申请人认定其闯禁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为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且未按照相关的执法规范要求执法,故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0年7月14日9时01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皖NYXXXX的轻型罐式货车行驶至外环高速内侧61公里约9米处时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其查获。当日,其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被申请人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复议查明:外环高速内侧61公里约9米处位于外环高速内圈顾戴路下匝道与漕宝路下匝道之间路段。外环高速内圈顾戴路下匝道偏北侧处设有禁止载货汽车驶入的禁令标志,禁止小型号牌载货汽车7:30 -9:30以及16:30-18:30(周六、周日以及国定节假日除外)通过顾戴路下匝道处继续向北通行。在外环高速由南向北方向距离顾戴路下匝道南侧约500米以及1公里处另设有指示标志,但上述两处指示标志设置于外环高速由南向北方向的道路最右侧和最左侧边缘,在高峰时段车流量较高状态下不易被发现。2020年7月14日9时01分,申请人驾驶牌号为皖NYXXXX的轻型罐式货车驶入限行道路。
另查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6.1.4规定,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入禁令路段的交叉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预告或绕行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本机关对全案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涉案路段虽设有相关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但指示标志上的相关提示信息与禁令标志并无明显关联,无法起到明确的提示作用,且指示标志所在位置在车流量较高状态下不易被发现和识别。因此,被申请人在现有情况下认定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显属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310112170767XXXX对申请人余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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