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沪公(浦)法复决字第1207号

时间:2019-12-05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浦 东 分 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沪公(浦)法复决字第1207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920号,支队长苏国铭。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第3101151755225347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所作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立案受理。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关于第3101151755225347号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其停车时间系学校活动和星期天调整国庆节,故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9日16时45分许,申请人将一辆号牌为沪XXXXX的小型轿车停在启新路浦城路西南约10米处,此路段设有“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本路段)”等字样的警示标志,此处亦无停车泊位和停车指示牌。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被电子监控设施记录。申请人后至我支队违法审理窗口处理上述违法行为,承办民警核实案情后,指出申请人违法行为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听取其申辩后不予采纳,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直接送达。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工作情况、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申请人实施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本案系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请求维持。
    复议审理认为:2019年9月29日16时45分许,申请人将一辆号牌为沪XXXXX的小型轿车停在启新路浦城路西南约10米处,此路段设有“停车行为违法,请立即驶离,电子警察监管(本路段)”等字样的警示标志,此处亦无停车泊位和停车指示牌。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对通行情况具有审慎的义务,申请人停车的时间均不在允许停车的时间段内,故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违法行为可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和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职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元决定正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应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第3101151755225347号《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所作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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