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本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索取。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地址:大渡河路1923号;电话:22049194;电子邮箱:putuo@gaj.shangha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一、    主动公开的相关事项
    (一)    公开范围
    1、“普陀公安”门户网站(http://gaj.sh.gov.cn/ptga/index.html); 
    2、“警民直通车-普陀”新媒体;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在分局交警支队、各派出所设置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二)公开形式
    对于《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公安分局层面信息,本机关将通过“上海普陀公安”政府网站等载体和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    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信访办公室。
    2、    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海普陀公安”政府网站上下载。

 
    (1)当面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至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窗口地址为大渡河路1923号,受理时间为9:00-11:00,14:0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上海普陀公安”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为大渡河路1923号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信访办公室,邮政编码:200333。
    (4)传真申请
    将填写好的《申请表》传真至22049199。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窗口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上海公安”政府网站上下载。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内容不属于《条例》、《规定》所指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并告知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指挥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地址:大渡河路1923号;电话:22049194;电子邮箱:
putuo@gaj.shanghai.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18939770221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及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2021年9月

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0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