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青 浦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青复决字[2021]第82号
申请人:蔡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盈浦派出所,地址:上海市青浦区胜利路111号,负责人:屈爱民,职务: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青公(盈浦)行终止决字(2021)10000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本局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对于公章的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确认函》上公章系伪造,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青公(盈浦)行终止决字(2021)10000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重新调查。
被申请人称:2021年1月30日申请人至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镇派出所报案称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青浦法院出示的《确认函》中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2021年2月2日,闵行分局将该案移送我局管辖,后被申请人调查办理。经调查核实,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确认函》所盖印章与蔡某某提供的上海梓欣公司印章一致,故被申请人认定蔡某某报伪造公章案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提出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维持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报案人蔡某某询问笔录、詹庆中询问笔录、调取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所盖章的确认函原件、接受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公章、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可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申请人认定蔡某某报伪造公章案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青公(盈浦)行终止决字(2021)100006号终止调查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审查中,报案人蔡某某询问笔录、詹庆中询问笔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蔡某某报伪造公章案没有违法事实。本机关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蔡某某报伪造公章案没有违法事实,对该案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盈浦派出所对蔡某某报伪造公章案作出的终止调查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及权限。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盈浦派出所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青公(盈浦)行终止决字(2021)100006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