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青复决字[2020]第025号

时间:2020-11-16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青 浦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青复决字[2020]第025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地址:上海市沪青平公路5540号。负责人:钱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的第310118-17039667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本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
    本局根据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4月5日,组织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转弯时对向已经有车辆通过路口,路口存在空间可以让申请人车辆通过,且当时申请人是跟随前方车辆转弯。其次,申请人转弯时被路口辅警拦下,交警在二十米外,背对申请人,申请人是根据辅警指示停车。因此申请人的驾驶行为不构成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的第310118-17039667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21日15时07分许,申请人在沪青平公路青松路南约15米处实施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同时驾驶证记3分。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向申请人送到了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维持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3月21日15时07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沪AXXXXX的小型轿车沿青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沪青平公路遇红灯等待。绿灯后,申请人紧随前车左转弯,导致对向车辆无法直行通过。被申请人单位执勤民警发现后,指示辅警将申请人车辆拦下。执勤民警对申请人的两证进行了查验,在履行了告知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同时驾驶证记3分,后将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签。
    上述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处罚决定书留档联、执勤民警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上述规定均明确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本案中,申请人在路口遇红灯等待通行时,对向车道有直行车辆同时在等待放行。绿灯后,双方同时进入路口,申请人作为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已违反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及权限。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于2020年3月21日作出的第310118-170396673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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