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沪公青复决字[2020]第027号

时间:2020-11-16 字体: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青 浦 分 局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沪公青复决字[2020]第02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地址:上海市沪青平公路5540号。负责人:钱骏,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第310118-17038267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本局于2020年3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人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03月12日作出的第310118-17038267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其在绿灯时掉头,不构成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12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沪BXXXXX的小型专用客车,在崧泽大道汇联路西约2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同时驾驶证记6分。被申请人在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向申请人送到了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维持处罚决定。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3月12日15时30分许,申请人驾驶沪BXXXXX的小型专用客车行驶至崧泽大道汇联路路口遇红灯掉头,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履行告知程序后,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同时驾驶证记6分,后将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签收。
    上述事实有执勤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及道路监控设备视听资料、执勤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警官证、处罚决定书留档联等证据证实,本机关可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在路口红灯情况下掉头的行为已然构成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申请人实施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机动车信号灯表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及权限。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第310118-1703826720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