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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沪公青(徐泾)行罚决字〔2025〕00103号
案件名称:
梅*犬只伤人未将被伤人送诊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案
被处罚人姓名:
梅*
处罚事由:
犬只伤人未将被伤人送诊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处罚结果:
收容犬只并处罚款五百元
处罚依据: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
处罚日期:
202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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