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 取 号 | AA7107004-2004-039 |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3)242号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5-09-05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关 键 词 | 化工区 封闭 管理 | ||
| 内 容 描 述 | |||
| 为了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的管理,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人员、货物出入管理等内容。 | |||
| 信 息 内 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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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奉贤、金山公安分局: 现将《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化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封闭式管理按照“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合理分工,各尽其责;安全高效,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主管机构) 化工区的封闭式管理实行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化学工业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公安分局)负责化工区规划范围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协助公安分局实施封闭式管理。 第五条 (人员出入管理) 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区内各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在公安分局备案的本人工作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 (二)区内施工单位的员工应当凭公安分局监制的出入证出入化工区; (三)外来办事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化工区采取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夜间出入的,应当在出入口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 出入化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区域的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辆(除免检车辆外)应当凭公安分局统一办理的机动车辆出入证或者“一卡通”出入化工区; (二)对执行任务的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可以免检放行。 第七条 (货物出门管理) 公安分局负责“货物出门证”的监制和综合管理,各业主单位具体负责“货物出门证”的管理与签发工作。 第八条 (海关监管) 区内海关监管货物由海关管理。 第九条 (证件有效期) 机动车辆出入证件根据有效期限分为一年、半年有效等二种类型。 货物出门证为一次有效证件。 第十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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