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将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列入旅馆业范畴进行治安管理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7004-2005-006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5)228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5-10-1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洗浴场所 公寓式酒店 治安管理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的治安管理,防止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落脚点和活动点,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稳定,市局决定将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列入旅馆业范畴,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进行治安管理。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的治安管理,防止其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 落脚点和活动点 ,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以及 公安部《关于将接待旅客住宿的洗浴单位作为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批复》(公字 [2000]89号) 等有关规定 ,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将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 公寓式酒店列入旅馆业范畴,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行治安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 对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等列入旅馆业范畴进行治安管理,是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此类服务场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要对纳入此次管理范围(见附件 1、2)的单位逐一进行宣传和动员,同时,发放《告知书》(见附件3、4),明确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承担的义务和申办《许可证》的程序,加强公安机关与这些服务场所之间的互动,切实将治安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积极营造社会化、人性化的治安管理工作氛围。

    三、摸清底数,扎实推进。 各单位应在 7月底前完成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对辖区内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的底数和基本情况,确定推进工作重点;在8月底前完成发证工作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安装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对专职住宿登记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市局治安总队完成对相关服务场所负责人、安保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培训。

    四、强化指导,加强检查。 各单位要指导、督促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业务知识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公寓式酒店的安全检查工作,促使其依法规范经营。

各单位应于 8月底前将已颁发《许可证》的服务场所情况填入《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发证情况表》(见附件5)和 《公寓式酒店发证情况表》 (见附件 6)报送市局治安总队。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联系人:樊基文、彭鑫元;联系电话:24023316、24023336;传真:24023317)。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对 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

    2、《关于对 公寓式酒店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

    3、《告知书》(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

    4、 《告知书》(公寓式酒店);

    5、《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发证情况表》;

    6、《公寓式酒店发证情况表》。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关于对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颁发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 以及公安部《关于将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单位作为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批复》(公字 [2000]89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将本市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 列入旅馆业范畴,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行治安管理。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在本市开设的,每日 2时至8时仍接待浴客,经营住宿服务的沐浴服务场所、足浴服务场所、沐浴桑拿俱乐部等洗浴单位。

    二、规范《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报批条件

    1、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过夜休息区域的设置必须相对独立,并有明显的标识;

    4、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5、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报批材料

    1、《上海市特种行业经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和证明材料。

    (三)审批步骤

    1、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由治安部门报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分管领导审批;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审核,并报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分管领导审批。

    3、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对符合条件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颁发《许可证》;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

    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要建立以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住宿登记制度

    1、在场所内统一放置住宿登记牌、《浴客须知》,统一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上传数据。

    2、在服务台设立登记处,专人负责对顾客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并使用公安部门制定的以下3种簿册进行登记:

    ( 1)住宿登记簿;

    ( 2)通缉协查登记簿;

    ( 3)值台情况交接簿。

    3、对每日2时以后仍未离开,以及2时至8时进入洗浴场所的浴客,按旅馆业住宿登记要求进行登记。

    4、对无法提供有效证件的浴客,不得接待住宿。

    (二)物品保管制度

    1、在场所内设置保管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寄存的财物和贵重物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保管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2、在收银台、贵重物品寄存处等要害部位必须安装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录像资料必须保存1个月以上。

    (三)协查报告制度

    1、对公安部门的通缉协查通告,应当指定专人及时进行登记,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传阅和辨别核对,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通缉协查单应装订成册并保存1年。

    2、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3、设置相对独立、集中的过夜休息区域,进行统一管理。按摩区域必须与休息区域分离,按摩人员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按摩,严禁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2:

关于对公寓式酒店颁发

《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 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从即日起将本市公寓式酒店 列入旅馆业范畴,颁发《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行治安管理。 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管理范围

    在本市开设的,分隔成公寓、单元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大楼或小区。

    二、规范《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报批条件

    1、公寓式酒店的总体布局(包括服务台、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财务室等要害部位)和配套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2、公寓式酒店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3、公寓式酒店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4、公寓式酒店必须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报批材料

    1、《上海市特种行业经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标明房号的经营场地内部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或经营场地合格证明材料。

    (三)审批步骤

    1、公寓式酒店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所属的公安处(局)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2、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完成初审,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审核,由治安部门报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分管领导审批;治安部门应当在受理后进行审核,并报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分管领导审批。

    3、公安分、县局或公安处(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寓式酒店颁发《许可证》;对经审核不符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告知笔录(一)》,告知申请人、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

    公寓式酒店要建立以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公寓式酒店,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住宿登记制度

    1、在场所内统一放置住宿登记牌、《旅客须知》,统一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录入、上传数据。

    2、在总服务台设立登记处,专人负责对顾客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并使用公安部门制定的以下3种簿册进行登记:

    ( 1)住宿登记簿;

    ( 2)通缉协查登记簿;

    ( 3)值台情况交接簿。

    3、对进入客房的会客者,应事先征得房客同意,并要求其填写《访客登记单》。

    4、设立24小时专人巡查、值班制度,巡查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

    5、电话总机设置录音和来电显示功能,并保证录音回放音质清晰,录音资料保持时间不小于1个月。

    (二)物品管理制度

    1、在酒店内设置保管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寄存的财物和贵重物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保管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不得存放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2、在收银台、贵重物品寄存处等要害部位必须安装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录像资料必须保存1个月以上。

    3、对房客遗留的物品,指定专人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遗留物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上缴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房客遗留的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酒店工作人员须立即上缴酒店保卫部门,由酒店保卫部门加封后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

    (三)协查报告制度

    1、对公安部门的通缉协查通告,应当指定专人及时进行登记,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传阅和辨别核对,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通缉协查单应装订成册并保存1年。

    2、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形迹可疑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3:

告 知 书

 

                              (被告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以及公安部《关于将接待旅客住宿的洗浴单位作为旅馆业进行治安管理的批复》(公字 [2000]89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经营的洗浴场所属于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畴。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接待浴客住宿的洗浴场所,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予以取缔,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应按规定填写《住宿登记单》,并将当日浴客留宿情况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住宿登记单》保存 1年以上。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告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 场所 内不得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不按规定填写《住宿登记单》;未将当日浴客留宿情况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住宿登记单》未保存 1年以上;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告未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未及时传阅、核查; 场所 内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场所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查验住宿人员有效证件,登记浴客信息,接待无有效证件人员留宿的工作人员,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可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告,未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未及时传阅、核查的,根据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可疑情况、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瞒报。

    对未建立相关制度的, 发现可疑情况、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对场所可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工作人员,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人: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盖章)

送达人:                (签名)

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经营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 :                                                      

    洗浴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安保负责人 :                 

    一、本人对《告知书》内容已全面了解清楚,自愿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将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人员、物品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告知人: 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告 知 书

 

                              (被告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消防条例》、 《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经营的公寓式酒店属于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畴。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必须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款,予以取缔,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二、应按规定填写《住宿登记单》,并将当日住宿情况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住宿登记单》保存 1年以上。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告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 酒店 内不得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不按规定填写《住宿登记单》;未将当日住宿情况及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住宿登记单》未保存 1年以上;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告未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未及时传阅、核查; 酒店 内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场所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查验住宿人员有效证件,登记住宿人员信息,接待无有效证件人员留宿的工作人员,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可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通告,未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或未及时传阅、核查的,根据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警告或处于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可疑情况、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瞒报。

    对未建立相关制度的, 发现可疑情况、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 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对酒店可处警告、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的工作人员,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人: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盖章)

送达人:                (签名)

被告知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回 执

 

    经营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经营范围 :                                                      

    洗浴场所地址 :                           联系电话 :              

    安保负责人 :                 

    一、本人对《告知书》内容已全面了解清楚,自愿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将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和可疑人员、物品将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告知人: 上海市公安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被告知人: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