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的通知 | ||
索 取 号 | AA7109004-2006-004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6〕217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6-08-25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交通管理 禁止 车辆改装、飙车 通知 | ||
内 容 描 述 | |||
将《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印发,请遵照执行。 | |||
信 息 内 容 |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市城交局执法总队,运管处,考试中心,受理中心,区县建交委;各工商分局: 现将《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禁止机动车飙车的通告 为了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改装机动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改装机动车。 二、严禁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装机动车经营活动。 四、严禁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活动。 五、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收缴非法装置,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 对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承接机动车改装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维修经营许可,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取消机动车维修的经营范围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登记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机动车改装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财物,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工商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超出经营范围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驾驶机动车进行飙车,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进行飙车的,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所称的非法改装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包括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等。 十、本通告所称的飙车,是指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十一、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和相关经营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本市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如发现有非法改装行为或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