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对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1004-2006-007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6〕32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6-10-16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刑侦 化学品 审批、备案 办理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市局决定对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办理。
信 息 内 容

 

关于对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运输的审批和备案应当实行分级办理,其中,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审批;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条例》施行前,由于本市公安机关仅负责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相关审批和备案,市局曾于2004年行文下发《关于集中办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用、备案证明的通知》(沪公发〔2004〕122号),将全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审批和备案工作收归市局集中办理。《条例》施行后,本市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审批和备案均集中到市局办理,市局“窗口”已无法适应工作量激增的实际,且给申办的企事业单位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市局决定对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审批和备案实行分级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县局要抓紧设立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和备案的“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和销售备案,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审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具体业务由分、县局刑侦部门负责。原设在市局刑侦总队的“窗口”仍负责办理全市企事业单位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证明、运输许可审批和销售备案。

  二、市局刑侦总队负责刻制有关易制毒化学品办证专用章,与公安部统一印制的各类易制化学品单证一起下发各分、县局使用。同时,对各分、县局负责办证业务工作和有关系统管理的人员开展培训,切实加强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

  三、市局科技处要会同刑侦总队研发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统,在刑侦总队建立一级服务器,在各分、县局设置终端,实行易制毒化学品全局联网办证,以便各分、县局登记、查询办证企事业单位相关信息。

  四、各分、县局“窗口”设立后,市局下发的沪公发〔2004〕122号文终止执行。同时,市局刑侦总队要会同各分、县局,及时将分级办理和各分、县局“窗口”地址等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切实为企事业单位的申办和备案工作提供便利。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