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110004-2008-003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消防局 |
文件编号 |
沪消[2007]23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7-02-02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消防 建筑设计 审核管理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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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批范围 (一)下列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设计应报市消防局审批,其它建筑工程的方案、扩初消防设计原则上不再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单幢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或商场部分面积大于10000m2的商住楼建筑(不含配套的地下车库面积); 3、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不含土地费用); 4、占地面积大于1500 m2甲乙类仓库和占地面积大于12000m2的丙类仓库、物流中心; 5、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6、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7、除住宅项目外,占地面积大于10公顷的总体规划方案。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的上述工程,除以下工程应由市消防局审批外,其余工程由浦东新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审批: 1、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 2、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甲乙类厂房、装置、储罐和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工业厂房; 3、轨道交通、隧道、大桥、码头等重大市政工程; 4、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市消防局审批的其他重大或重要项目。 (二)本市范围内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统一由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重点监督处)审批。 (三)本市范围内码头工程的水域部分工程由上海市消防局水上公安消防支队审批。 二、调整建筑工程竣工简易消防验收范围 简易消防验收范围调整如下: 1、经过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和施工现场指导服务,并由其出具消防技术报告,且办理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简易审批手续的内部装修工程; 2、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下的办公建筑; 3、6层及6层以下普通住宅; 4、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5、工程配套设施(指项目附属单独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燃气箱式调压站、公交站、门卫室、围墙、雨蓬等)。 三、规范施工图消防技术审查工作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切实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阶段的技术审查职责,不断提高审查水平和质量。 (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除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上海市审图公司施工图消防审核实施细则》外,还应严格执行本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对经公安消防部门方案、扩初审查的工程必须落实消防审批意见。 (三)各审查机构要组织审查人员认真学习消防技术规范,提高准确把握规范的能力。对审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书面请示市消防局,防止发生规范适用不统一、运用不合理等情况。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日常监督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统一思想,严格履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职责,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消防设计社会化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同时要加强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简易验收项目的定期抽查,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纪行为。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抽查,通报相关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解答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消防技术问题;落实审图备案和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窗口办负责审图备案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各公安消防支队按职责分工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工作,利用网络数据库资源,提高综合管理的水平。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消防验收发现的消防审查问题,应及时汇总并书面报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由防火监督部统一协调处理。 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日 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草案)》的说明 自2003年本市改革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改革以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设计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管理工作,周密部署,有序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审图公司未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查,对于八大类建筑工程未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我局方案、扩初审核意见;二是个别审图公司对于我局前几年抽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等。所以,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图公司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社会群众,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上海市消防条例》; 3、《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沪消发【2003】209号; 4、《关于进一步改革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3】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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