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10004-2008-005
发布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 文件编号 沪消发[2007]325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7-12-2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消防 世博园 行政许可 规定 通知
内 容 描 述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经与世博事务协调局协商,市消防局对2007年4月5日发布的《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沪消〔2007〕72号)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信 息 内 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经与世博事务协调局协商,市消防局对2007年4月5日发布的《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沪消〔2007〕72号)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世博园区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编制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世博园区建设的监督与服务,确保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世博园区内的永久性建筑工程和临时性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验收应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实施。永久性建筑主要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界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筑、市政设施等;临时性建筑主要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界定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世博会展馆、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
    第三条(实施部门)
    世博园区内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验收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防火设计审核)
    园区内永久性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扩初设计、历史建筑改造的临时性建筑工程的扩初设计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审核,施工图送审图公司审查。
    其它临时建筑的方案设计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审核,施工图送审图公司审查。
    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和布展设计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审核。
    第五条(性能化设计项目)
    大空间、共享空间等永久性建筑按照现行规范不能实现使用功能而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的,应由建设单位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性能化设计应制作专题报告经专家论证会评估论证和上海市消防局同意后方可生效。
    涉及性能化设计的工程施工图应送上海市消防局审核。
    第六条(竣工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向上海市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第七条(申报主体)
    建筑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申报消防审核和验收。外国自建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可委托代理单位申报,相关事宜由上海市世博事务协调局统筹协调。
    第八条(送审资料)
    建筑工程各阶段的送审资料应符合附件《消防送审资料须知》的要求,临时性建筑工程的扩初设计阶段送审可不制作光盘。送审的图纸、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境外设计的文本和图纸等资料应以中文送审。
    第九条(审批时限)
    建筑工程方案、扩初设计的消防审核,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内部装修工程和布展设计审核,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竣工消防验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方案、扩初设计、施工图、内装修、验收的顺序按要求送我局审核或审图公司审查。
    建设单位应将各阶段的审核、验收以及检查等批文制作成建筑工程的消防档案,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其他)
    建设单位备齐送审资料后,可在世博行政办公中心的受理窗口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消防局负责解释。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消防送审资料须知 
    

附件:

 
消防送审资料须知

 
    方案阶段送审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工程所在地的勘察地形图;
    2、工程总平面图及平面布置图;
    3、简要的文字说明。
    扩初阶段送审资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专篇);
    2、由设计单位设计的全套图纸;
    3、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4、规划部门的批文;
    5、送审资料光盘。
    施工图阶段送审资料(建筑部分和设备部分)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附表3〕;《上海市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2、总平面图及说明;
    3 、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说明;
    4、消防给水总图、平面图、系统图(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淋)及说明;
    5、火灾自动报警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6、防排烟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7、其他固定灭火系统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说明;
    8、送审资料光盘。
    性能化设计送审资料
    (一)拟采用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物基本情况说明;
    2、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的范围和内容;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真实、有效。
    (二)建设单位向上海市消防局申报审查的性能化防火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消防局同意该工程进行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复函;
    2、性能化防火设计报告;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内部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核
    单位提供承诺书(详见承诺书样张)
    内装修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出具承诺书附平面图等图纸进行简化审核手续的报送:
    1、内装修设计不改变原有的建筑平面布置、消防设施且内装修材料均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2、属于同类型展馆的装修,且同类型展馆已经获得我局的合格审批意见。
    内装修送审资料。
    除大型永久性建筑的内装修工程外,其他建筑的内装修工程可不送光盘。
    布展设计消防审核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布展设计平面图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包含附表1-5);
    (2)消防监督机构所有的审核意见书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证书》复印件。纳入验收范围的内部装修工程,应提供内部装修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和《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中的附表1、附表4;
    (3)规定格式的《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原件;
    属消防设施检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施内部装修或改建,如未对原消防设施作系统调整、未增加联动功能且系统整体功能未受影响的,竣工验收前可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只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楼,竣工验收前可不对其室内消火栓系统进行检测;
    (4)规定格式的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原件;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逻辑关系图或逻辑关系说明;
    (6)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7)规定格式的消防产品清单;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原件。
    注:3-8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