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101004-2008-004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07]80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07-03-08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公安 印发 派出所 警情通报 民警述职 通知
内 容 描 述
现将《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七年三月六日


 
公安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社区民警述职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增进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推动上海公安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


    第二条  社区警情通报对象包括地区居民,街道(镇、乡)、居(村)委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安保负责人。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警情通报的内容和重点,有针对性地确定通报对象。
    第三条  社区警情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安机关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的重要措施;
    (二)地区阶段性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情况;
    (三)社会上或本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其特点;
    (四)涉及社会面较广的治安、交通、消防、出入境管理等重大法律法规政策和新推出的便民举措等情况;
    (五)有关防范措施、建议、提示等;
    (六)其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安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条  社区警情通报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会议、“相约警务室”活动、宣传牌(栏)、发放书面资料等多种形式。
    派出所通过召开会议形式向社区通报警情的,应由所领导主持,并提前3日通知与会代表。
    派出所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通报社区警情,同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过各种形式通报警情。


派出所社区民警述职 


    第五条  民警述职对象为街道(镇、乡)和居(村)委干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场所负责人或安保负责人代表,社区内楼组长、治安积极分子、警风警纪监督员及社区各层次的居民代表。其中居民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参加述职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社区民警应到各自的管段进行述职。
    第六条  民警述职内容主要包括:
    (一) 民警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二) 阶段性社会治安整治工作情况,本辖区及周边地区治安形势综合分析;
    (三) 与地区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措施贯彻实施等情况;
    (四)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等。
    民警述职后要接受居民代表评议,并认真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民警述职应通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形式进行,并提前3日通知与会代表。
    民警述职可结合派出所的社区警情通报工作,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相关要求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和派出所民警要关注地区居民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利用各级业务部门发布的预警通报,全面准确把握辖区各类警情,确保社区警情通报及时、准确。
    第九条  社区警情通报和民警述职内容应由派出所所长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社区警情通报和民警述职内容要记录备案,并妥善保管。通报和述职情况应向上一级职能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一条  对地区居民、单位在社区警情通报和民警述职工作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或作出解释说明,并通过一定形式反馈。
    第十二条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具体负责落实派出所社区警情通报和民警述职工作;各级治安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工、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社区警情通报和民警述职执行情况,纳入市局综合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年度工作评估中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