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名称 |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 |
| 索 取 号 |
AA7118004-2026-001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行规〔2026〕3号 |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6-07-14 |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 关 键 词 |
常住户口 公共户 设立 日常管理 决定 |
| 内 容 描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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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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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 息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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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决定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一、将“一、‘公共户’设立原则”第(三)项修改为:审批认定。公安派出所确定“公共户”地址后,由所属公安分局报市公安局审批设立。 二、删除“四、‘公共户’的日常管理”第(二)项。 三、将“四、‘公共户’的日常管理”第(六)项修改为: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经履行告知程序后,对户口予以迁移。 四、将“五、工作要求”中的“分局人口办”统一修改为“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市局人口办”统一修改为“市局人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2026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2026年7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7月21日沪公发〔2011〕243号文发布,根据《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通字〔2016〕67号)修改、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公行规〔2021〕3号)修改、根据《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决定》(沪公行规〔2026〕3号)修改后重新发布,有效期至2031年7月20日。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公共户”的设立、申请入户、落户及日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户”设立原则 (一)按需设立。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二)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 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三)审批认定。公安派出所确定“公共户”地址后,由所属公安分局报市公安局审批设立。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一)市内户口待定的; (二)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四)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五)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三、“公共户”入户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2.相关证明 (1)市内户口待定的申请人须提供《户口迁移证》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2)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3)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4)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保障性住房租赁的申请人须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6)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 (7)存在家庭矛盾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证明(经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办事指南、窗口服务告知单等方式在“一网通办”平台或者政务服务窗口公布申请材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二)办理流程 在本市无实际居住地的市内户口待定、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其他人员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后,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应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社区民警对申请人的居住房屋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申请人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四、“公共户”的日常管理 (一)公安派出所“公共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立户,统一归入“90”段号。 (二)公安派出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做好“公共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 (三)公安派出所对“公共户”人员间有亲属关系的,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记事”栏内记载“公共户”人员户内亲属的称谓、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 (四)公安派出所应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公共户”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 (五)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公共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公共户”人员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的,可按照其书面承诺,经履行告知程序后,对户口予以迁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人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确保各公安派出所“公共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公共户”的情况发生。 (三)市局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严格执行,对不严格执行的,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并责成发生问题的公安派出所纠正。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人通(2010)77号)同时废止。各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管理部门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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