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107004-2007-027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7]433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7-11-08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治安 核查 身份信息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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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银行机构在联网核查时,发现居民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虽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应当进行核查。确实难以查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银行机构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见附件1)。由该客户凭《联网核查结果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银行复印在《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背面,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实。 二、公安派出所收到符合规定的核查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与《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实。 根据核实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身份核查”模块中输入核实信息,打印《公安机关核实回执》(样式见附件1),粘贴于《联网核查结果证明》虚线下方,并在虚线骑缝处加盖户口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对于核实情况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应进一步核查原因,确属公安机关登记差错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正后再出具《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三、公安机关应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核实回执》。 四、对于核查中发现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收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办。对于尚未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公安派出所应在做好核查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其办理换证手续。 五、原本市有关银行因办理相关银行业务之需,要求本市公安机关协助核查相关人口基本信息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六、对于公安机关内部要求协助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工作的,本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各单位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户政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23442,23447)。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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