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09006-2020-0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通字〔2020〕29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0-03-1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现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或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联系 。
信 息 内 容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或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联系 。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建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攻坚治理行动,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执法效能,建立完善常态化道路交通违法源头隐患治理机制,持续净化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环境,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市局“严扫净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框架下 ,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陈臻总牵头,交警总队总队长邢培毅具体负责,各分局,市局交警总队、督察总队、治安总队、刑侦总队、技侦总队、科技处、网安总队、数据处和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等部门领导参加,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市局交警总队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推进。各分局参照市局模式组建相应工作专班,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应处速处、应缴尽缴、逾期必罚、便民高效”的要求,通过持续、深入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有效解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不处理、逾期不缴款等多发情况,提升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率、缴款率的及时性,不断强化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惩戒震慑作用,全力打造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车辆登记。交警总队牵头制定加强沪C号牌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针对前期存在的问题,从严申请条件。原则上,一人名下只允许登记两辆沪C号牌机动车;个人申请沪C号牌的,应参照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申请;个人申请沪C号牌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过入)等业务时,必须本人到场,受理“窗口”拍摄打印留存本人到场办理业务照片,并出具《告知书》,告知如发现存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者出借本人身份证、居住证供他人申领登记沪C号牌等情形的,视作“以欺骗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交警部门将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处罚;并告知名下机动车应定期检验、及时处理违法,达到报废标准的,应送有资质的拆解企业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告知书》车主签名后存档。对于二手车经营企业收购车辆,建立完善沪C号牌申请“白名单”制度;交警总队车管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优化“白名单”制度,积极促进二手车经销企业作为主体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业务,探索实施将原经销企业员工“白名单”升级为二手车经营企业“白名单”,对二手车经营企业和社会单位开展交通安全信用等级评估,不断规范沪C号牌登记管理工作。
    (二)把牢车管业务。对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形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检验、报废注销登记。交警总队车管所在本市机动车拆解企业提出车辆报废申请时,要先查询车辆状态,对存在违法行为未处理情形的,不予同意拆解报废,并同时通报拆解企业所在地交警支队,由属地交警派员到现场处置;对本市车辆异地报废的,车管所在收到异地报废系统传递信息后,同步查询车辆状态,发现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形的,不予核发《机动车额度业务办结凭证》;对不在境内使用、申请出境注销的车辆,存在违法未处理情形的,一律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灭失注销的,各交警支队要参照农村面包车因自然灾害灭失注销的相关工作要求,要求申请人本人填写《沪C号牌车辆自然灾害灭失注销登记申请承诺书》,并核查车辆有无查封、扣押、抵押、质押、被盗抢等情形,以及自然灾害灭失后有无事故、违法记录,有无全国车辆行驶轨迹记录。对无异常状态及相关记录的,应填写《沪C号牌车辆自然灾害灭失情况排摸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前往车管所二、三、四分所办理灭失注销登记。各交警支队工作中发现车辆登记人或其家属(登记人已死亡)不知名下登记有机动车,涉嫌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暂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取得机动车登记的,应提交《调查笔录》《沪C号牌机动车调查表》《受案登记表》《证据目录》、登记人或家属身份证件复印件(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并报交警总队审核。大型车辆注册登记必须通过互联网预约办理,在单位预约申请大型车注册登记时,除按要求先进行面签外,对于单位名下车辆存在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单车有5起以上违法未处理三种情形的,不予受理预约申请,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严查违法大户。交警总队要建立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定期预警分析工作机制,每月排查梳理全市5起、10起、50起以上违法逾期未处理车辆清单,并会同市局技侦总队、数据处等单位匹配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最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辖区、所属派出所等信息,制作上门催告、路面拦截、挂牌督办等任务清单报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下发。对于5起以上违法未处理的车辆,各分局要组织警力常态化开展上门催告、催处。一是单位车辆。对违法车辆属于本市单位名下的,注册地公安机关要组织警力深入企业,督促违法当事人于10日内完成违法处理及缴纳罚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违法清零的企业,要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必要时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清零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款并再次责令限期改正。二是个人车辆。对违法车辆属于个人名下的,车辆所有人现居住地派出所要开展“上门催告”。对机动车所有人当场确认违法事实的,引导当事人使用“上海交警”APP、“交管12123”APP等完成违法处理和缴款;当事人有违法逾期未缴款的,督促当事人当场通过“上海交警”APP、“交管12123”APP、云闪付、工行网银、支付宝等互联网支付工具缴纳罚款。对无法确定违法当事人的,现场开具未处理违法告知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督促违法当事人限期处理,并告知《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执法单位上门催告时发现车辆登记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通过智能警务终端“交通管理”模块“联系方式变更”功能进行更改。
    (四)加强拦截查缉。一是对5起以上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交警总队要将车辆信息录入综合执法民警智能警务终端,综合执法民警在执勤执法时遇系统提示报警,对符合扣车条件的,一律暂扣,待当事人清零违法行为后准许放车;对不符合扣车条件的,现场开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催告书》,督促其限时处理,并告知逾期未处理的法律后果。二是对10起以上违法未处理的车辆,交警总队要将违法车辆信息录入“交警总队卡口缉查布控系统”“市域卡口监测系统”“公安交通管理集成指挥平台”,发现系统报警的,组织警力及时予以拦截。三是对50起以上违法未处理且近2个月仍有活动轨迹或交通违法记录的车辆,市局工作专班要挂牌督办。其中,对主要活动轨迹在本市的,组织警力开展上门追查、路面拦截,查获车主或当事人后带至执法办案单位督促其当场处理;对主要活动轨迹在外省市的,要发函通报,协调开展布控拦截,有条件的应派员赴外省市督促其回沪处理。四是对本市逾期未检验的重点车辆和 “达到报废标准”但尚未办理报废注销的机动车,各分局要开展上门催告,督促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办理机动车年检和报废注销手续”。同时,将车辆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杜绝隐患车辆上路行驶。对机动车所有人非本市户籍且常住外省市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要通过电话催告、公告等方式,公告相关车辆牌证作废,并发函当地交警部门协调开展追查等工作。
    (五)提升执法效率。一是交警总队要在综合执法民警智能警务终端“非机动车、行人”模块中实现“拍照录入信息”功能,使民警使用智能警务终端拍摄当事人人像即可采集人员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采集自动化、精确化水平。二是各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民警现场执法法律文书适用的通知》(沪公交管传发〔2019〕355号)要求,要求交通执法民警规范开具交通违法法律文书,杜绝出现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开具适用一般程序的法律文书,确保处罚及时落地。三是对涉及酒驾醉驾、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除既定的强制措施外,原则上应当场将当事人带至交警支队、派出所交通违法审理“窗口”制作调查笔录,并固定相应证据。其中,对无需检验鉴定的当场作出裁决;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于24小时内送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待鉴定报告出具后口头传唤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到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处理。四是各分局在查处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尽量避免开具《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确需开具《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的,应督促当事人于15日内处理完毕。逾期未处理的,开展上门催告。五是民警对行人、非机动车开展现场执法时,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本市交通违法罚没款执收有关规定,当场通过现金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收缴罚款,当场监督当事人缴款完毕后放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法当场缴纳罚款的,应采取扣车强制措施。
    (六)优化“窗口”业务流程。一是优化交通违法处理工作。交警总队要针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的业务规范、服务事项、宣传引导等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规范化、便民化工作措施,要将交通违法处理等业务一并纳入派出所“综合窗口”业务范围,明确派出所、交警支队违法处理“窗口”各项业务办理时限,同步予以公示。二是提升“窗口”工作效能。交警总队要组织各交警支队、派出所开展“窗口”业务规范、服务规范专项培训,通过送教上门、跟班培训等方式,带动派出所提升业务办理和服务水平。市局工作专班要会同督察总队加大对全市交通违法审理“窗口”的检查督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三是推动互联网自助处理。交警总队要组织各交警支队、派出所深入辖区企事业单位开展互联网处理交通违法的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开展面签备案工作,方便驾驶人通过互联网自助处理交通违法;要在常态化组织开展出租车驾驶人面签备案工作基础上,将相关工作机制向客货运企业延伸;要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租赁行业互联网处理便民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道路交通违法“清零除患”常态长效工作机制对深化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大整治行动、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细化落实措施,确保实现常态长效。道路交通违法“清零除患”纳入市局“严扫净保”专项行动考评范畴,考评细则另行下发。
    (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局工作专班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跟踪评估和重点指导,切实抓好组织推进。各分局要结合警务流程再造工作,充分发挥“属地主战,警种管建管援”作用,统筹协调推进,落地各项措施,着力构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共管共治的常态长效机制;要充分应用技侦、科技、交警、派出所等警种资源,根据不同任务、不同阶段、不同对象,梯次加强推进;要加强舆情监测,有效开展舆论引导,切实保障和推动攻坚治理行动顺利进行。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局工作专班要以问题为导向,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单位工种措施落实到位。各分局要进一步压实交通属地化管理责任,交警支队、派出所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一线,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民警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有效推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清零除患”工作。
    (四)加强梳理总结。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认真总结梳理工作中的典型案例、突出成效、经验做法等,并及时报送市局交警总队和市局“严扫净保”专项办。各单位请于3月15日前将本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相关细化方案一并报送市局交警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