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加强捡拾弃婴(儿童)DNA样本采集、比对工作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118004-2012-0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12]120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2-04-28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人口管理 弃婴 DNA样本采集比对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为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下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排摸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刑[2012]1204号)以及市局《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化解收养类户口信访矛盾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2]88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捡拾弃婴(儿童) DNA样本采集、比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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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关于下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排摸行动方案>的通知》(公刑[2012]1204号)以及市局《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化解收养类户口信访矛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12]88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捡拾弃婴(儿童) DNA样本采集、比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比对范围 凡是本市居民私自收养的社会弃婴(儿童),经调查审核来历 不明的,在提出户口申报前,应一律采集该弃婴(儿童)的DNA样本,并送市局“打拐办”、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信息录入及鉴定比对。 二、工作流程 (一)调查审核 户口申报地派出所接到本市居民私自收养的社会弃婴(儿童)户口申报的,应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甄别《收养登记证》或《抚养弃婴、儿童公证书》是否真实有效,调查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否确系共同生活,核实在外省市有无户籍登记,排除弄虚作 假骗取本市户籍的可能。 (二)采集送检 对需采集来历不明弃婴(儿童) DNA样本鉴定比对的,户口申报地派出所民警应持本单位介绍信、《来历不明弃婴(儿童) DNA 采集申请》与被送检弃婴(儿童)的抚养人(须持《居 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抚养弃婴、儿童公证书》)携被送检弃婴(儿童)一同至市局"打拐办"办理登记手续,当场采集DNA样本,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 (三)鉴定比对 登记、录入完毕后,由市局"打拐办"负责将DNA样本送市 局物证鉴定中心(中山北一路803号刑技中心) ,进行DNA鉴定 和入库比对等工作。 (四)结果反馈 市局"打拐办"应在送检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市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比对结果,向相关派出所反馈弃婴(儿童)的鉴定比对结果,并出具《来历不明弃婴(儿童) DNA比对情况证明》。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和市局打拐办联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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