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弃儿(疑似)相关工作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118004-2012-010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05]72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05-03-31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弃婴 弃儿 工作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根据《中共上海市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 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 宣传部、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孤残儿童工作的意见〉的通 知 》(沪委办[2004] 2号)精神,结合本市公安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弃儿(疑似)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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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部、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委 宣传部、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孤残儿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委办[2004] 2号)精神,结合本市公安机关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弃婴、弃儿(疑似)相关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认真做好弃婴、弃儿(疑似)的接收和移送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接收到弃婴(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下儿 童)、弃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4周岁及以下儿童) (疑似)后应当及时将弃婴、弃儿(疑似)送至卫生部门指定的所在区、县定点医院救治或体检,同时做好发现者陈述笔录,并开具《捡拾人捡拾证明》(三联单)和《捡拾儿童报案证明》 (三联单),一联存档,其余两联分别移交所在区、县卫生和民政部门。弃婴、弃儿(疑似)在医院期间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监护。经救治或体检合格后,由区、县民政部门将弃婴(疑似)送至市儿童福利院(闵行区中春路9977号)、弃儿(疑似)送至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卢湾区蒙自路480号)。 二、 认真做好弃婴、弃儿(疑似)有关查找和确认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弃婴、弃儿(疑似)有关查找工作,并认真做好查找工作记录。经查找,凡有亲属的,由亲属按 规定程序领回;能讲清住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州、 市、县等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区流浪儿童由市救助管理站儿保 中心接收;系案犯子女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安置。 对于在3天内查无结果的弃婴,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 《确认弃婴身份证明书》,由分、县局审核同意,加盖"确认弃婴儿身份专用章" (此章由市局统一设计刻制下发)后,将有关证明材料移交所在区、县民政部门。 对于弃儿(疑似),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在新闻媒体发布寻 亲公告60天后,仍未找到弃儿(疑似)法定监护人或亲属的,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索取在新闻媒体发布的寻亲公告复印件,同时填写《确认弃儿身份证明书》,报分、县局审核同意并加盖"确认弃婴儿身份专用章" 后,于3天内将《确认弃儿身份证明书》送至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由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将弃儿送至市儿童福利院。 三、认真做好弃婴、弃儿(疑似)认领工作弃婴、弃儿(疑似)如有法定监护人或亲属认领的,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认领人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认领人身份,与弃婴、弃儿(疑似)的关系,弃婴、弃儿(疑似)的特征等,并且详细了解其丢失弃婴、弃儿(疑似)的过程等情况。同时,必须要求认领人提供与弃婴、弃儿(疑似)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确认其系弃婴、弃儿(疑似)的法定监护人或亲属。 如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刚接收弃婴、弃儿(疑似),即有法定监护人或亲属认领的,可以直接由认领人认领。 如弃婴、弃儿(疑似)已送至定点医院、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或市儿童福利院的,捡拾地公安派出所在联系民政部门、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或市儿童福利院确认可以认领后,填写《弃婴、弃儿(疑似)认领证明》,报分、县局审核批准,通知民政部门、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或市儿童福利院将其送至公安派出所。由经办人在民政部门、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或市儿童福利院出具的《认领儿童移交单》上签字,由认领人到公安派出所认领。 《捡拾人捡拾证明》、《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弃儿 (疑似)认领证明》、《确认弃婴身份证明书》、《确认弃儿身份证明书》由各单位按照所附样张自行印制。本《通知》下发后,原《救治弃婴儿移送登记簿》即停止使用。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治安管 理处)联系。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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