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10006-2012-003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2]285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2-11-19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消防 贯彻落实 质量监督 通知
内 容 描 述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22号令,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贯彻落实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本市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开业前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时,依照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进行检查;对发现消防产品使用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依法予以处理;受理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安经侦部门应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以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生产或销售两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经营数额3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尚未销售和已销售产品总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其他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
    (三)公安治安部门应对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以下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伪劣消防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伪劣消防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伪劣消防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消防产品货值金额合计达15万元以上的;其他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消防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对销售者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受理消防产品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对生产者生产或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受理消防产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
    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检查、信息通报等联合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相关职能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联络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由消防局会同其他部门定期研究制定本市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计划,部署、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联合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工商、质监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工程项目、火灾高危单位等重点地区、场所进行联合监督检查,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联合查处,并依法查处、取缔消防产品非法生产、销售窝点。
    (三)信息通报机制。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应按照职责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以公函的形式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其中,涉及外省市企业的违法行为,由检查或抽查部门直接通报外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消防部门要将涉嫌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有关情况通报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工商、质监部门在案件查处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经侦、治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三、建立信息平台
    (一)建立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政务网、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信息。对可能形成社会热点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各部门在公布前应加强信息沟通,统一发布口径。
    (二)建立健全消防产品信息档案制度。为全面掌握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基本信息,消防部门要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通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切实建立健全消防产品信息档案制度,有效畅通消防产品信息查询渠道。
    (三)探索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为促进相关企业诚实守信,提高消防产品质量,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以质量信用信息公布和应用为手段,加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重点按照“鼓励诚信、扶优惩劣”的原则,建立质量信用奖惩机制,对诚信企业通过有关政策、技术手段给予扶持和宣传;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质量问题等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并列为监管重点。
    四、强化宣传教育
    (一)加强社会宣传。各职能部门应会同各单位、各行业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消防产品常识,增强有关单位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指导社会单位学习掌握辨别消防产品质量的基本方法,正确引导消费者自觉选用合格消防产品、举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二)加强业务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使检查人员能够掌握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基础知识、检查方法等技能,确保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顺利开展。
    (三)加强舆论监督。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及时曝光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利用社会监督力量,督促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特此通知。
    附件: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