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的通告 |
索 取 号 |
AA7307006-2014-0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14]107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4-04-21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
内 容 描 述 |
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印发执行,并及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
信 息 内 容 |
市公安局轨道公交总队,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轨道办,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21日 关于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目录的通告 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轨道交通企业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 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具体如下: 一、易燃物品类 (一)易燃、助燃物品: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二、爆炸物品类 (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 (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烟火制品:鞭炮、爆竹、礼花弹、烟花等。 三、有毒有害物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 四、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五、腐蚀性物品: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注有碱液的)等。 六、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 (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四)军械、警械、警棍、弓弩等。 七、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