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等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有关事项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18006-2013-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3]172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3-09-2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内 容 描 述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等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有关事项的工作意见》印发执行。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等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有关事项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等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有关事项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规范本市留学回国、人才引进等人员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留学回国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落户有关事项
    本市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其在国外或者国内出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留学回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已随父或母登记国内户籍的,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随父母迁沪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及配偶迁沪落户后,再提出子女补办随迁申请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律不再受理,该子女可根据本市投靠类户口政策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迁沪落户申请。
    (二)留学回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未随父或母登记国内户籍的,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随父母迁沪落户。父母已办理迁沪落户手续的,可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补办随迁手续。
    二、人才引进等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落户有关事项
    人才引进、居住证转常住户口、部队家属随调等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母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申请人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迁沪落户申请前已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其子女在其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后,一并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迁沪落户申请。
    申请人在其本人及配偶迁沪落户后,再提出子女补办随迁申请的,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再受理,该子女可根据本市投靠类户口政策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迁沪落户申请。
    (二)申请人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迁沪落户申请后,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前生育的子女,可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办随迁申请。
    (三)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落户手续前生育的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公安派出所可直接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安机关将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一并退回原籍,并将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办理流程及所需证明材料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可向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随父母落户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已登记国内户籍的申请人,可向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未登记国内户籍的申请人,可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所需证明材料
    申请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迁沪落户确认单》和《申报户口证明信》;
    2.父母《结婚证》;
    3.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护照》;
    4.《出生医学证明》;
    5.出生在国外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出生证明文件和未成年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
    四、其他
    (一)申请人在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前,必须签署《承诺授权书》(见附件),承诺在申请落户时,不得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存在上述行为的,本人同意授权公安机关办理户口退回原籍或注销手续。同时,公安机关将情况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经教育部门审核落户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以及民政部门审核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所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参照上述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附件:《承诺授权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