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联合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索 取 号 AA7310006-2010-002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0]210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0-05-12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消防 专项治理 通知
内 容 描 述
为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传发<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0]145号)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0号令),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信 息 内 容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各区(县)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提高单位消防管理能力,保障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传发<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10]145号)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第70号令),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安全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30日,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并配齐配强消防控制室值守力量,确保值守人员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筑牢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防火墙”,为“平安世博”创建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治理范围
    应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和轨道交通站(含基地)。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单位。
    检查时按照《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一)各项内容开展检查。检查登记表以建筑单体为一个检查对象;合用一套消防设施的建筑群以主体建筑为登记对象。
    三、工作措施
    (一)对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建筑消防设施的,或者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要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二)对未按《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持证上岗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不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功能、应急操作程序,不能操作控制设备的,责令单位立即组织培训并追究发证机构责任。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拒不改正的,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六)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的在建工程,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七)对在建高层建筑工程高度超过二十四米时,未随施工进度落实消防水源的,要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5月30日前,各区县要将专项治理作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同时,要组织召开由各有关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会议,部署有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排查整治。7月20日前,各区县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建筑进行逐一排查,彻底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实有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登记《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检查登记表》,逐家造册建档,完善基础台账。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责令单位改正。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建筑、场所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三)重点治理。9月30日前,各区县要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的多产权单位、自动消防设施不能运行或拆除的单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建筑消防设施却未设置的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治理。要督促和指导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要提请属地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要成立技术服务队,向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四)检查评比。10月30日前,市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区县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做好迎接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督查组11月份来沪督查的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消防局,联系人:陈忠义,联系电话:28955411),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联系沟通、情况汇总等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工作机构,专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抓好推进落实。公安消防部门要合理运用各种执法手段,严厉查处消防设施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考评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特别是涉及到多方面的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协调和监督。
    (二)统筹兼顾,共同推进。各区县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世博会消防安保、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2010年平安建设实事工程整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中小学校校舍火灾隐患排查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力推进。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并由公安部门牵头及时通报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和有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媒体的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并进行跟踪报道,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扎实开展,同时,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引导社会单位自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建章立制,巩固成效。各区县公安、综治、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加强本地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消防控制室管理标准化、消防设施标识化工作,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期间,各区县公安部门要于每月30日前,将当月《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上报市消防局。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公安部门要从组织开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等方面进行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消防局,并做好迎接市检查评比的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检查登记表》
          二、《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