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轮渡、客船、游览船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目录通告》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307006-2014-002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14]132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4-05-07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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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描 述 |
现将《关于本市渡轮、客船、游览船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目录通告》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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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上海边防总队、上海边检总站、上海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上海港公安局、长航公安局上海分局、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交运集团公司、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轮渡有限公司、上海市客运轮船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客运轮船有限公司、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上海吴淞国际邮轮港码头、相关水上游览企业: 现将《关于本市渡轮、客船、游览船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目录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关于本市渡轮、客船、游览船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目录通告 为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站乘船造成危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和轮渡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渡轮、客船、游览船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目录通告如下: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手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含陶瓷类刀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油、煤油、柴油(闪点≤60°C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燃固体;黄磷(白磷)、消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等遇湿易燃物品;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硝酸、双氧水等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五、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违禁品进站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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