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等工作职责划分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307006-2020-005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指通字〔2020〕86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0-05-21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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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描 述 |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以及市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沪公发〔2005〕283号)、《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沪公发〔2008〕346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现就有关分工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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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第93号令),以及市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沪公发〔2005〕283号)、《上海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沪公发〔2008〕346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市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现就有关分工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划分。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对其他单位的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对已应用“智慧内保管理系统”的重点或其他单位,检查频率可延长至每季度或每半年不少于一次。负责查处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各类刑事案件(含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治安案(事)件,处置辖区单位内部发生的不安定因素。市局治安总队在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工作基础上,负责叠加指导部分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附后)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季度一次,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处置企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相关案(事)件及不安定因素。 二、进一步明确对企事业单位内部警卫工作及智能安防建设的职责划分。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负责根据治安保卫要求和防范标准,推进辖区企事业单位内部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工作。市局治安总队负责协调、指导相关行业、系统主管单位,规划企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建设,制定治安保卫要求和相应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有关公安处(局)推进企事业单位内部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等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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