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的通知 |
索 取 号 |
AA7307006-2010-0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发[2010]169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0-04-18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治安 旅馆业 登记办法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现将市局制定的《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加强学习培训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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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 现将市局制定的《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加强学习培训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贯彻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世博会期间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住宿服务场所,是指宾馆、旅馆、招待所、公寓式酒店、世博签约公寓,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浴场等经营性住宿场所。 第三条 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实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对已聘用的从业人员,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在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如实填写《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样张附后),并于4月23日前将该表及其Excel电子文档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对即将聘用的从业人员,旅馆住宿服务场所应当在查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后,如实填写《旅馆住宿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并于聘用之日起三日内将该表及其Excel电子文档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四条 旅馆住宿服务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进行从业人员信息登记或者向公安机关报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宿场所安全管理的通告》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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