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
索 取 号 |
AA7109004-2018-00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公安局 |
文件编号 |
沪公行规〔2018〕3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8-08-31 |
记录形式 |
文本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关 键 词 |
残疾人专用车 管理 规定 通知 |
内 容 描 述 |
现将《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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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内 容 |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8月30日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通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供下肢残疾人员乘用的三轮车辆,包括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和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车的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最高时速、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登记。 第六条 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残疾人专用车每人限登记一辆。 第七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 (五)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 (六)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查验车辆,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限登记人自用。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四)不得从事非法营运;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携带行车执照和残疾人证。 第九条 禁止对残疾人专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二)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四)其他更改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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