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索 取 号 AA7109004-2018-001
发布机构 上海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沪公行规〔2018〕3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18-08-31
记录形式 文本 载体类型 纸质
关 键 词 残疾人专用车 管理 规定 通知
内 容 描 述
现将《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信 息 内 容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
    现将《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总队联系。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8月30日

      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残疾人专用车登记、通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供下肢残疾人员乘用的三轮车辆,包括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和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第五条  残疾人专用车的外形尺寸、动力装置、最高时速、安全性能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要求。
    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不得在本市登记。
    第六条  18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的下肢残疾人员,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
    残疾人手摇轮椅车实行自愿登记。
    残疾人专用车每人限登记一辆。
    第七条  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登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四)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
    (五)所属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更新、购置、回收登记表;
    (六)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查验车辆,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和行车执照。
    第八条  经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限登记人自用。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2.2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越江隧道和越江桥梁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三)不得搭乘其他人员;
    (四)不得从事非法营运;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携带行车执照和残疾人证。
    第九条  禁止对残疾人专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二)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或者擅自更换动力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四)其他更改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